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联材〔2020〕12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文件、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五、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解读等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要强化监管,确保保险合规,杜绝骗保骗补现象。企业和保险公司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投保必要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出具保单、批改保单虚增新材料投保数量、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新材料使用数量、企业未缴纳保费但与保险公司瓜分保费补贴等骗保骗补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张红晓  0371-65507620
  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财险处)

 

宁渊 0371-69332061              

 

邮寄地址: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附件: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