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辖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9﹞166号)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数据采集时间
1.评估对象:34个“医学科学”和16个“信息科学”的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
2.评估数据采集时间: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二、评估方式
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
第二阶段为现场考察。依据会议评审情况,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并做出定性评估意见。
三、评估时间安排
会议评审:9月下旬。
现场考察:10月上中旬。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
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23条规定: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一次性运行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评估材料
(一)参与评估重点实验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
2.反映绩效及建设状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合并装订,一式二份,A4纸双面印刷,并用软纸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和依托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有关要求
(一)评估是掌握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和创新绩效的重要措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按要求提供与评估有关的全部资料与信息,按时上报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时上报评估材料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格。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并对提交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实验室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期内本实验室的绩效及运行状况。非本评估期、或非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或非本实验室研发团队、或无佐证材料的绩效一律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四)评估材料请于9月25日下午18:00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材料地点:郑州市花园路27号河南科技信息大厦2313房间。
联系方式:
吕 航 0371-86522313
单新民 0371-65967138
邮 箱:kjtjcyjc@163.com
附件:1.参加评估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名单
2020年9月9日